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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执恢1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景兴、李德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景兴,李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5执恢1109号申请执行人黄景兴,女,196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李德顺,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黄景兴与被执行人李德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70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964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下落,本院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怀审 判 员  李 力助理审判员  高新卫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高海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