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305民初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86袁李垒与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李垒,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786号之一原告:袁李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刚。原告袁李垒与被告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袁李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李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李垒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李垒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