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786袁李垒与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李垒,石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786号之一原告:袁李垒。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松,徐州市贾汪区合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刚。原告袁李垒与被告石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袁李垒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李垒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李垒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袁李垒负担。审 判 长 付嘉丰人民陪审员 叶 莉人民陪审员 陈 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