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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卓立与李永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卓立,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712号原告:孙卓立,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永军,男,住莱西市。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永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卓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