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孙卓立与李永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卓立,李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1712号原告:孙卓立,女,198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李永军,男,住莱西市。本院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李永军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经本院释法,原告仍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同意适用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卓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谭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