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58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朝晖与肖芳贞、漆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朝晖,肖芳贞,漆增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771号原告:黄朝晖,女,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小娟,女,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告:肖芳贞,女,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被告:漆增荣,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原告黄朝晖与被告肖芳贞、漆增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黄朝晖于2017年6月1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朝晖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朝晖负担。审 判 员  熊妍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马 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