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得生与张启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生,张启明,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16号原告:张得生,男,194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启明,男,32岁,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伟,男,33岁,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张得生与被告张启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