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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2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得生与张启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生,张启明,张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16号原告:张得生,男,194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张启明,男,32岁,汉族,住滕州市。被告:张伟,男,33岁,汉族,住滕州市。原告张得生与被告张启明、张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