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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峡江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峡江县城乡建设局,江西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3行初3号原告吴某,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胜,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清,江西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峡江县城乡建设局,地址江西省峡江县百花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3014823286A。负责人杜小兵,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学艺,该局法律顾问。第三人江西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干县新干商贸中心二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672433300R。法定代表人郑国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平诉被告峡江县城乡建设局、第三人江西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许可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审 判 长  罗小男人民陪审员  罗小海人民陪审员  袁友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