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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5民初117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住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63号之一101房、之二101房及广州大道南865号210至218房。负责人:何耀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豪,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广凡,该行职员。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某某,女,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诉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国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期限届满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7万元的贷款,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7.1%,贷款期限为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如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构成违约,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黄某某为被告王某某的配偶,自愿签署夫妻共同债务声明,承担连带责任。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1月14日向被告王某某发放了贷款7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被告王某某从2015年11月14日起逾期还款,截止至2017年2月7日,被告王某某尚有本金16397.78元、利息269.7元、罚息4222.48元未归还。其他被告经原告催收,也未能履行义务。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1、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6397.78元及截至付清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2月7日止利息为269.7元、罚息为4222.48元;从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日止,罚息按年利率加收30%即22.23%计算);2、被告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70000元,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17.1%(年利率),期限自2015年1月至2016年1月,还款方式为每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合同项下的债务由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同日,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分别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原意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立下《夫妻共同债务声明》,确认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在2015年1月14日向被告发放了贷款70000元,被告从2015年11月14日起没有按期还款,截止至2017年2月7日,被告王某某尚欠借款本金16397.78元、利息269.7元、罚息4222.48元没有归还。原告追索欠款无着,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王某某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被告收到原告发放的贷款后,有义务按约定还款。被告自2015年11月起没有按约定还款,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将尚欠的借款本金16397.78元、利息269.7元、罚息4222.48元归还给原告,并从2017年2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30%(即22.23%)计付欠款罚息。被告黄某某向原告立下《夫妻共同债务声明》,确认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黄某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某某、王某某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应对被告王某某的上述借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还借款本金16397.78元、利息269.7元、罚息4222.48元给原告,并从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2.23%计付欠款罚息;二、被告黄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2元,由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负担。被告王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 斌人民陪审员  黄小微人民陪审员  区少敏二〇一七年六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