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5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顾康元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顾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5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88号。被执行人顾康元。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康元追偿权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2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顾康元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491.26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87元,合计32878.26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顾康元银行存款人民币32878.26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宁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