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执终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勇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439号申请执行人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振,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宝芹。被执行人曹勇。申请执行人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2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8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勇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曹勇给付申请人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42000元,负担诉讼费425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曹勇仍未按期履行。在执行中查明,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意见,且曹勇已给付了部分执行款。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法律文书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康富鑫(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曹勇私下已达成和解意见,并给付了部分执行款且申请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439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存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