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101号原告:李某,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王某,女,28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立案。原告李某于二0一七年六月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侯占君{文书日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