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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黄泽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81刑初358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泽强,男,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5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7]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泽强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银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泽强到普宁市1幢居民楼3楼,撬门入室盗走被害人马某放在房间衣柜抽屉内首饰盒中1条黄金项链、1枚黄金戒指、1对黄金耳钉(共价值人民币4664.4元)及1只玉蟾蜍(无法估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泽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地点相片、痕迹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泽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黄泽强所犯罪名成立。黄泽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黄泽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泽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伟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邱渝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