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财保14号申请人: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农垦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895173法定代表人:王振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鹰,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山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0570401424法定代表人:王德美。被申请人: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府城镇三步两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1894484A法定代表人:郭守芳。申请人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67万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M×××××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在67万元范围内扣押并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凤阳县洪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M×××××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被申请人凤阳县宏恩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M×××××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本案申请费3870元,由申请人宁波济帆纸业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岑央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施梦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