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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苏长龙生产、销售假药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长龙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31号罪犯苏长龙,男,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现在平阳县看守所服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浙0326刑初1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长龙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长龙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苏长龙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长龙减去拘役十日(刑期至2017年6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熙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