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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4执恢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广翠、齐红梅等与王大雷、尹忠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广翠,齐红梅,徐星星,徐某,王大雷,尹忠河,连云港森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4执恢452号申请执行人孙广翠。申请执行人齐红梅。申请执行人徐星星。申请执行人徐某。四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爱文,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大雷。被执行人尹忠河。被执行人连云港森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广翠、齐红梅、徐星星、徐某与被执行人王大雷、尹忠河、连云港森茂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淮民初字第013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杨 剑审判员 徐燕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苏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