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执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詹安宜、杨振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詹安宜,杨振安,吕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执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詹安宜,女,194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振安,男,194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吕德明,男,196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詹安宜、杨振安与吕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吕德明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詹安宜、杨振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吕德明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如下款项:1、向詹安宜支付本金人民币36万元、利息36000万元及律师费9000元;2、向杨振安支付本金人民币4万元、利息2400元及律师费1000元;3、如吕德明未如期向俩申请人偿还本金,则以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7月13日起至清偿完毕止,以月利率2%向俩申请人支付利息;4、负担案件受理费3878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吕德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小南路1号银龙大厦6-6号的房屋,因拍卖所得款项不足清偿该房屋的第一抵押权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詹安宜、杨振安无法受偿。经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桂0221执179、18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吕德明所有的位于柳州市燎原路36号白云小区三村78、79号的房产。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参与分配申请书,本院已将有关材料转交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区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说明了本案的执行情况。此外,申请执行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自2017年6月12日止,被执行人吕德明未按照(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詹安宜、杨振安支付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吕德明名下的财产目前由执行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已转交执行法院,待执行法院对财产处置后进行执行款项分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程序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吕德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5)柳市民二外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锦源审 判 员 陶柳南审 判 员 银邵东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代书记员 李晓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