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与方贻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方贻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734号原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郧西县城关镇五龙河大道南岸4号法定代表人林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敬全,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调查、收集、提供证据,协助提起诉讼或应诉答辩,出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参与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方贻山,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方贻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十堰鑫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饶 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