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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22执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甘建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甘建红,占利锦,洪文军,许凤英,占利锋,李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文峰东路38号。负责人:邱美红,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甘建红,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利锦,女,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洪文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许凤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占利锋,男,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李小英,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山县支行与甘建红、占利锦、洪文军、许凤英、占利锋、李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0日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占利锋、李小英名下位于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龙门路20幢东单元502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1-××号、土地证号:(2002)第1-5**号)。2017年5月28日,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买受人饶君燕(公民身份号码:)、占钻伟(公民身份号码:)以65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龙门路20幢东单元502室房产土地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饶君燕(公民身份号码:)、占钻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83)所有。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龙门路20幢东单元502室的房产土地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饶君燕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饶君燕、占钻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勇军审 判 员  郑风英人民陪审员  洪 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潘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