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谢礼鹏与杨庆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礼鹏,杨庆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1295号原告谢礼鹏,男,1994年4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杨辉,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袁平生,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杨庆沐,男,1979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44号春江花月小区D区41-42号写字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4609906X8。负责人陈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隆俊,系该公司职员。原告谢礼鹏诉被告杨庆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谢礼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礼鹏以与被告杨庆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礼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礼鹏负担。审判员 周亮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