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兴、章家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章家图,徐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家图,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晓红,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与被执行人章家图、徐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家图、徐晓红的存款1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