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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李兴、章家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章家图,徐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李兴,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章家图,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晓红,女,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与被执行人章家图、徐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6)浙0784民初84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家图、徐晓红的存款18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俊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