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3319-3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四练、赵彦宏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四练,赵彦宏,谭韶凤,龚国通,张熙福,曾新平,陈子平,钟志成,唐军,胡新香,李丽娟,吴清源,吕育华,彭德新,钟志明,何伟明,肖杨贵,何子玲,涂松新,李建民,黄新合,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3319-3339号3319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四练,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0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审上诉人):赵彦宏,男,196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1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谭韶凤,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2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龚国通,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3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熙福,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4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新平,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5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子平,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6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志成,男,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3327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军,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8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新香,女,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29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丽娟,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3330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清源,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3331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育华,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2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德新,男,196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江区。3333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志明,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4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伟明,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5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肖杨贵,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6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子玲,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7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松新,男,196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8号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建民,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3339号案再审申请��(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新合,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上列3320号-3339号案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练,男,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系XXXX推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南郊六公里广韶路。法定代表人:邱文忠,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李四练、赵彦宏、谭韶凤、龚国通、张熙福、曾新平、陈子平、钟志成、唐军、胡新香、李丽娟、吴清源、吕育华、彭德新、钟志明、何伟明、肖杨贵、何子玲、涂松新、李建民、黄新合(以下简称李四练等21人)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力士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2民终982、984、987、990、992-1000、1002-1005、1007、1008、1011、101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四练等21人申请再审称:1.新证据显示李四练等21人以实际行动明确告知力士通公司,不同意该公司的停产安置方案。2.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与质证。本案情形属于经济性裁员,力士通公司未依法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力士通公司于董事会当日就公示解除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次日才公示停产,程序违法。力士通公司至今仍有绩效工资,不存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且于2015年1月1日高薪招用保安而未优先留用被裁减人员。3.二审判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为依据作出判决是错误的。该法条所说的客观情况是指不��抗力,而力士通公司并未出现上述情况,故该法条不适用于本案。4.力士通公司系依第五届董事会决议裁员,而公示却是第四届董事会,涉嫌伪造主要证据。5.力士通公司并未关闭、撤销、解散或破产,且仍有留用人员、企业资质还在,停产只是暂时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仍存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停产津贴,保证职工的基本生活。故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李四练等21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争议焦点在于二审判决对李四练等21人请求力士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2015年1月起的生活费不予支持是否有误。根据查明事实,力士通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企业停产,对职工进行政策性��置,并就停产和经济补偿情况相继张贴公示、向韶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示并取得回复以及向韶关市人社部门进行了申报备案。由于力士通公司停产,致使其与李四练等21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故二审判决对李四练等21人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力士通公司已从2015年1月1日起解除与李四练等21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李四练等21人再请求支付2015年1月起的生活费,于法无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李四练等21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用以证明其明示告知力士通公司不同意停产安置方案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四练等21人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四练、赵彦宏、谭韶凤、龚国通、张熙福、曾新平、陈子平、钟志成、唐军、胡新香、李丽娟、吴清源、吕育华、彭德新、钟志明、何伟明、肖杨贵、何子玲、涂松新、李建民、黄新合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闵 睿审判员 李 磊审判员 秦 旺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记员 吴佳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