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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戴林娣与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林娣,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阴市城东街道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3294号原告:戴林娣,女,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华,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杨子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龚国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剪金街34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被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阴市东外环路163号。负责人:梅国荣,该社区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雪莲,江阴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林娣与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林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戴林娣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林娣撤回对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禾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阴市城东街道双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戴林娣负担。审判员 邓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薛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