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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东营市河口东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邦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市河口东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滨州邦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618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东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口区海盛路北首。法定代表人徐保云,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滨州邦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柳堡新海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承彬,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营市河口东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邦联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已自行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商初第5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玉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