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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行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林明珠与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珠,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02行初72号原告林明珠,女,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委托代理人陈文清,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被告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800392935XG。法定代表人张聪荣,镇长。负责人吴鸿章,副镇长。委托代理人林惠平,平和县山格镇政府工业办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文勇,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明珠诉被告福建省平和县山格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明珠于2017年6月1日自愿主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明珠负担。审 判 长  黄东平人民陪审员  林婉香人民陪审员  游建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泽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