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唐晶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唐晶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749号罪犯唐晶,女,1991年6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道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十六个被告人共同退赔各被害人9275991.5元。扣押在案的赃款352786元,其中243000元发还被害人施某,余款及扣押在案的二条金项链折价款,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4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唐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唐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唐晶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6月2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