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5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龙龙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5刑初73号公诉机关正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龙龙,汉族,甘肃省庆阳市正宁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正宁县。公民身份号码:×××。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正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龙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宁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龙龙在明知其驾驶的摩托车无牌照,其本人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依然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被害人杨某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赵龙龙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之内判处。正宁县人民检察院针对上述事实提供的主要证据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被告人赵龙龙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赵龙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赵龙龙无证驾驶无号牌”雅马王110-9E”型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正艾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回家。当行至正艾公路5km+100m处,即正宁县西坡乡伍畔村三组村道口时,赵龙龙提速超车,恰逢前方杨某驾驶的”邦德牌”红色二轮电动车欲左转弯进入村道,赵龙龙亦左转弯紧急避让,终因避让不及,两车发生相撞,致杨某受伤。杨某受伤后先后在庆阳市人民医院、西安中医脑病医院、西京医院住院治疗,伤情鉴定时为植物人生存状态。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2016年9月5日作出(庆)公(正)鉴(伤检)字[2016]05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杨某的损伤程度系重伤一级。正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正公交认字[2016]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龙龙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4月11日,被告人赵龙龙与被害人杨某家属杨小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赵龙龙一次性赔偿杨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护理费、残疾用具费用等共计人民币2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赔偿协议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人赵龙龙的供述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龙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未按照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在前车左转弯时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一级,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正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龙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龙龙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因交通肇事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赵龙龙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龙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