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张志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2404号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1号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兆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翔,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文庆,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志林,男,197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志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美渡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叶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段小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