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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赵立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立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87号原告: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占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生,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立中,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立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20元减半收取4760元,由民和县泰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