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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民终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韩某、郭某1等与袁永伟、王鹏飞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永伟,韩某,郭某1,郭某2,郭换招,王鹏飞,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岳建林,张番莲

案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民终737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袁永伟,男,1989年2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治谨,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韩某,女,1981年1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系死者郭四明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1,男,2007年9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系死者郭四明之长子。法定代理人:韩某,系郭某1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某2,男,汉族,2015年4月1日生,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系死者郭四明之次子。法定代理人:韩某,系郭某2之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郭换招,男,1936年6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系死者郭四明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平,山西台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韩某与郭换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油,男,1954年10月18日生,汉族,系死者郭四明之姐夫。系韩某与郭换招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一审被告:王鹏飞,男,1986年8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挨苗,男,汉族,1959年8月23日出生,保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苗,男,1961年5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一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保德县东关镇前湾子负责人:李玉文,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之强,保德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审被告:岳建林,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一审被告:张番莲,女,1974年5月12日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系岳建林之妻。上诉人袁永伟与被上诉人韩某、郭某1、郭某2、郭换招、一审被告王鹏飞、一审被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保德县供电公司、一审被告岳建林、张番莲因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保德人民法院(2016)晋0931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袁永伟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永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袁永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31元,减半收取1015.5元,由上诉人袁永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建新审判员  梁晓峰审判员  田青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