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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王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703号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经济开发小区。法定代表人:杨新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静,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以此纠纷已通过协商解除的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百超(天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金瑞审判员  马会丽审判员  孙凤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