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11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诉被告童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童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11民初1600号原告李某,被告童某、委托代理人周思佳,陕西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韩立军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