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云诉被告童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童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111民初1600号原告李某,被告童某、委托代理人周思佳,陕西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童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付原告。审判长 韩立军审判员 张 琦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