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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1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汪贵保与汪贵山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保,汪贵山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1872号原告:汪贵保,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被告:汪贵山,男,195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张亿军,系内蒙古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汪贵保诉被告汪贵山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依法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贵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贵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 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