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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丽与王彦文、田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王彦文,田继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507号原告:金丽,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彦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田继芝,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金丽与被告王彦文、田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金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