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11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金丽与王彦文、田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丽,王彦文,田继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507号原告:金丽,女,1977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现住阳泉市。被告:王彦文,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被告:田继芝,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郊区。原告金丽与被告王彦文、田继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金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历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尹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