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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2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与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天子果蔬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502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汤敏,系该局法规信息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博,系该局食品执法监察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陕西蒲城天子果蔬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曙龙,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渭食药监食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渭食药监食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渭食药监食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渭食药监食罚〔201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卫民审判员  刘雪姣审判员  刘 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麻天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