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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梁所村民委员会与郑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梁所村民委员会,郑文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951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梁所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梁所村。法定代表人:申爱学,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红利,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8199610873712。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男,194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娥,女,194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反诉原告)郑文学,系郑文学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州,温县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27。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温县温泉街道办事处西梁所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文学负担。审判员  张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琬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