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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7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曾亚军与翁卫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亚军,翁卫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27民初1037号原告:曾亚军,男,生于1969年8月17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代理人:周文杰,湖北梅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参与调解,代领标的款,签收法律文书。被告:翁卫莲,女,生于1967年11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原告曾亚军与被告翁卫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亚军委托代理人周文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卫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亚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20日,被告丈夫邱方来称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在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利息为按月利率2%分计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丈夫邱方来还款,后经查实,邱方来于2016年农历9月28日因病死亡,现原告曾亚军要求被告翁卫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偿还该5万元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利息。被告翁卫莲辩称,当时邱方来在外面向原告借款5万元我不清楚这个事,2015年8月份邱方来回黄梅检查身体患癌症,在武汉同济医院治病,他们到家里来要债,我才知道借款的事,我一直在湖南做生意,只是过年回来几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已故)于2014年12月20日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曾亚军借款5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向多次向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催讨借款,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以种种理由拖延还款,后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因患癌症于2016年农历9月28日死亡,原告曾亚军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翁卫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院认为,原告曾亚军与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之间的借款关系有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被告翁卫莲丈夫邱方来因罹患癌症死亡,但该债务系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被告翁卫莲当庭承认该笔债务,故被告翁卫莲对该借款负有偿还义务。双方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要求还款,被告应当偿还。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24%计息的诉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翁卫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曾亚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4年12月20日起按本金50000.00元,年利率24%计至还清之日)。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翁卫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七日内缴纳案件上诉费,逾期未缴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梅景宏审 判 员  胡 冰人民陪审员  李进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梅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