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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斌与李江苏、万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斌,李江苏,万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07民初3972号原告:宋斌,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江苏,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万雪芳,女,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宋斌与被告李江苏、万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江苏、万雪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斌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4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两被告夫妻存续期间,自2016年6月29日至2017年2月27日6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40000元,经多次索要,均以各种理由拒还。被告李江苏、万雪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江苏出具书面借据六份交原告宋斌持有,共计金额440000元,并在六份借据的借款金额和姓名、日期处按了手印。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金额411376元。原告陈述2016年9月10日借款7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3500元,2016年10月9日借款70000元,预先扣除利息2000元,借款后被告李江苏偿还借款4000元。原告方提供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于2007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被告万雪芳承担还款责任。庭审中,原告宋斌陈述借条系被告李江苏本人书写并按指印,转账与借条差额部分系现金给付,并保证在庭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真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江苏向原告宋斌借款,立有书面借据,原告宋斌向被告交付借款,原、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负有偿还借款义务。原告预先扣除的利息部分,应从借据载明的借款金额中扣除,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借款本金。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偿还借款责任,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宋斌支付借款本金430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万雪芳对本判决第一项所涉款项:即借款本金430500元及利息,在其与被告李江苏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宋斌承担25元,由被告李江苏承担3925元(被告应承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预交不再退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穆加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仲丽玲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给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