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宁波与熊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47号申请保全人张宁波,男,1974年11月30日生,祥云县人。委托代理人蔡学琴,女,1980年10月17日生,祥云县人。被保全人熊玉铭,男,1981年12月25日生,祥云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宁波与被申请人熊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5月25日对被保全人熊玉铭在大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祥云管理部的公积金人民币5万元予以冻结。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光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