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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0民初396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3968号之三申请人: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溪水湾花园8-1-1901室。法定代表人:庄嘉庆,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福新,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静海经济开发区顺帆路5号。法定代表人:李殷东,总经理。申请人中南(天津)模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39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模迪克汽车模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培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保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