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1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1执25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天凝镇兴杨路88号。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14号51号楼3门3018室。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设分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嘉兴欣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421执25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沈佳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沈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