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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汪萍、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萍,洪亮,温志华,卢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汪萍,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洪亮,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温志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卢志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汪萍与洪亮、周字竟、温志华、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亮、周字竟、温志华、卢志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