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汪萍、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萍,洪亮,温志华,卢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1431号申请执行人:汪萍,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洪亮,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温志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执行人:卢志峰,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本院在执行汪萍与洪亮、周字竟、温志华、卢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洪亮、周字竟、温志华、卢志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林富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朱裕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欧方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