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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张延华、颜沙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张延华,颜沙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1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责人:张永生,行长。被告:张延华,男,汉族。被告:颜沙沙,女,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被告张延华、颜沙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延华、颜沙沙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218元,减半收取计410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韩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