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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支付令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606民督8号申请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张晓铁,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闫静,女,汉族,1983年2月11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申请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闫静于2011年7月24日入住大同区尚城小区,申请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闫静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年收取,自2012年7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被申请人闫静拖欠物业费人民币3932元及违约金人民币786元,共计人民币4718元。后经申请人多次索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交纳,且双方无其他债务关系。申请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尚城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内容监督记录、尚城自愿接房会签表、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作为证据。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闫静给付人民币471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闫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市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718元。申请费人民币17元,由被申请人闫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佘庆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红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