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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诉被告XX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汾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汾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4民初11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代表人杨元成,行长。被告XX,女,汉族,汾西县。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与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因经本院做工作XX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汾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仙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侯庆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