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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思伦、罗显江盗窃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思伦,罗显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271号被执行人苏思伦,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于四川省叙永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罗显江,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所地湖北省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苏思伦、罗显江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闽0304刑初532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苏思伦、罗显江各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并责令你们共同退赔赃物折价款人民币一万二千五百八十元,其中偿还被害人李某1人民币一千三百元、偿还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偿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九千一百八十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黄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