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来群、李焕香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来群,李焕香,孙来富,孙来水,孙怀顺,孙来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266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状状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孙来群,男,1978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焕香(孙来群之妻),女,1980年04月0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来富,男,1978年0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来水,男,1987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怀顺,男,1975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孙来昌,男,1985年02月0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来群、李焕香、孙来富、孙来水、孙怀顺、孙来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