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韩龙飞与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龙飞,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1236号原告:韩龙飞,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嘉松中路3568号。法定代表人:胡理明,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诗颂,该公司驻邯代表。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龙飞与被告上海天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龙飞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79元,减半收取计15789.5元,由原告韩龙飞负担。审判员 于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沙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