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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民初29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某、张某等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张某,王某,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989号之一原告:郑某,女,198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郑某(系原告张某之母),基本情况同上。被告:王某,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陵县城区。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男,197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北京市怀柔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世纪财富中心2号楼16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张某诉被告王某、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第二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989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了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号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对其公司所有的京X×××××号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解除查封、扣押的申请,并已相应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京X×××××号临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扣押。审判员  蒋海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