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熙敏与岳阳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熙敏,岳阳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681号原告:陈熙敏。委托诉讼代理人:XX祥。被告:岳阳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龙,总经理。原告陈熙敏与被告岳阳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陈熙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熙敏负担。审判员 唐干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蒋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