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夏德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2刑初35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德超,男,汉族,1978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大专文化,系北京博成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北京市昌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被羁押。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京西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德超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4日3时许,被告人夏德超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西城区德胜门桥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夏德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0.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夏德超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德超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夏德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德超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夏德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德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孟丽娟二〇一七年��月一日书记员 杨雪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