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2民初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谷金香与戚志友、王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金香,戚志友,王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2民初3328号原告:谷金香。被告:戚志友。被告:王翠贞。原告谷金香诉被告戚志友、王翠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谷金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金香撤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谷金香负担。审 判 员 李波涛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人民陪审员 陈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肖杉珊